按照《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详情可致电12366或向当地相应税务部门咨询。

企业捐赠: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张女士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10000元,按照现在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1. (1)张女士未发生公益捐赠:张女士的“应纳税金”为:10000元-3500元=6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2. (2)假设张女士捐款2000元,不到3000元,张女士的“应纳税金”为:10000-(3500+2000)=4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3. (3)张女士捐款等于或多于3000元,张女士的“应交税金”为:10000-(3500+3000)=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